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86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鼎峰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