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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093號

給付違約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93號

原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查,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第4條第4點、第5點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而兩造間所訂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第10條載明合意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2份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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