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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湯千慧

原告
甲○○
被告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2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原告雖曾提起訴訟救助,然經本院98北簡救字第42號、98年審簡抗字第25號裁定聲請駁回、抗告駁回確定,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用。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此裁定亦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前揭訴訟救助抗告駁回裁定,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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