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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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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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