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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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