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丙○○
- 被告
- 宜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