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96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浩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尚有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1,885元未繳納,而於98.07.22裁定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事,該裁定於98.07.27經原告收受在案,至98.08.10止,因本院查無其繳納之紀錄,乃於同年月13日以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訴;嗣原告於98.08.14上午到庭時陳稱已於98.08.05至統一超商繳費,並提出繳款單為證,經查屬實,有該繳款單附卷可稽,是本院於98.08.13以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訴之裁定,係屬錯誤,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