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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88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8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瑋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7,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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