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044號
- 原告
- 中華民國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被告
- 綺思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0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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