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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告
世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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