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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羅富美羅富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瑞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生活數位國際股份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曉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利息部分係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被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6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鴯公司)於民國97年6月6日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承租車號7577-AA號日產牌租賃小客車1輛,租期自97年6月30日起至99年6月29日止,共計24個月,約定每月租金為新台幣 (下同)21750 元。詎被告瑞鴯公司自98年1月30日起違約欠繳租金,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提求終止租賃契約並返還租賃物,依租約第10條約定,承租人應給付積欠之租金94250 元、折舊損失補償金130500元,共計224750元,為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4750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4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合計 2,43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書記官 方蟾苓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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