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93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佑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