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66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31666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廖振洲律師
- 被告
- 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張麗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起造與原告房屋隔鄰之臺北市○○○路○段280巷「長耀緻上」大樓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由訴外人萬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總公司)承造,施工期間,為搭建並固定鷹架踏板,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296巷67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外牆鑿孔,因被告未及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致系爭房屋外牆於系爭工程進行期間即發生外牆龜裂及內部滲漏水等損害,鷹架拆除後並留有多處鋼釘鑿孔,原告於98年4月21日與被告於臺北市議會進行協調會議,惟被告僅表示願意從內抓漏,不處理外牆部分,致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嗣後被告逕行就系爭房屋1樓毀損之處為修補,足見被告已承認系爭房屋所發生外牆龜裂毀損及內部滲漏水等損害為系爭工程造成,詎被告卻遲未對同棟大樓2樓至5樓毀損部分修補,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除外牆有鋼釘鑿孔、龜裂毀損情形外,並造成室內發生滲漏水等損害,而被告為系爭工程定作人,依法令負有特定事項之義務,而使他人代為該事項時,定作人就該他人之過失或不適當之履行,仍應負其責任,不得因該他人代為履行而免其義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196條、213條、第79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於工程性損害部分回復原狀所需之修復費用及非工程性損害部分於超過修復費用之差額範圍內因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值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所興建「長耀緻上」大樓與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間,尚有部分空地相隔,於固定鷹架踏板時,無須使用原告房屋外牆,另原告所指外牆鋼釘鑿孔,應為出租他人搭掛廣告帆布市招所致,與被告搭建鷹架之行為無涉,否認原告主張鋼釘所造成的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
㈡被告為系爭工程之起造人。得心證之理由:原告雖主張被告興建系爭工程時於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外牆以鑿孔,致系爭房屋發生外牆龜裂及內部滲漏水等損害,並提出照片等件影本為證,惟已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房屋外牆龜裂及內部滲漏水損害是否係因系爭工程為搭建並固定鷹架踏板而於系爭房屋外牆鑿孔所致?以下分述之:
㈠證人辛○○即系爭房屋坐落之同棟大樓5樓住戶固到庭證述:95年間長耀緻上大樓施工時,伊有注意到他們有搭鷹架。因為有鐵窗,伊注意到鷹架距離我們房子很近,在沒有鐵窗的部分的牆上有拉鐵線,他們先在我們牆上釘鐵釘,如果有鐵窗的話,就用兩個鐵絲綁在鐵窗上,跟鷹架綁在一起。5樓部分伊確定長耀緻上的大樓有將鐵絲綁在鐵窗上,至於樓下的伊沒有確定,1至5樓的外牆我由窗戶往下看,看得到3、4、5樓牆壁確定有釘釘子,去拉鐵絲去支撐鷹架。現在綁的鐵絲在鷹架拆除時就已就拔走,鐵釘還釘在牆上。鐵釘的長短跟形狀伊沒有特別注意。鷹架是整面牆都有,連L型的部分都有,一直到12樓。大樓有前期和後期,前期的時候鷹架並沒有搭到12樓,但後期的時候有搭到12樓。是維修後面牆壁的時候有搭鷹架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第71頁);證人戊○○即系爭房屋同棟大樓2樓住戶雖亦證述:長耀緻上大樓施工搭鷹架的事伊知道,因為是搭完鷹架伊才發現的,伊房間有鐵窗,鐵窗的上面有鐵絲綁著,鐵絲連接鷹架,鷹架靠著我們的牆壁,因為鐵絲拉扯,所以鐵窗有變形。伊沒有看到牆壁上有釘鐵釘搭拉鐵絲及連接鷹架,伊沒有看到,因為全部都是黑的。伊後來有發現牆壁有釘痕,鷹架拆除後伊的外牆有釘痕及裂痕。伊從1樓往上看,裂痕集中在前面2樓外牆的部分,3樓及1樓的部分伊沒有注意。伊只注意到2樓有鐵釘也有裂痕,沒有注意其他樓層,因為太高了,伊有注意外牆有一個一個洞,在鷹架拆除後就有一個一個洞,鷹架拆除前沒有洞及裂痕,等到鷹架搭好,伊就發現外牆有釘痕等詞(見本院卷第72頁);證人庚○○即系爭房屋同棟大樓四樓住戶復證稱:這棟大樓外牆都沒有施工過。在靠前面的5樓到2樓的釘子的痕跡,據伊太太表示,這是長耀緻上賣預售屋完所掛的布條的痕跡,但是只有掛幾天的時間而已。時間伊不確定。另長耀緻上在房屋的後段有搭鷹架,鷹架是從底樓搭到樓頂。是用三腳架釘到他們的樓,但是支撐力不夠,所以將另外一端釘在我們的外牆,就是用釘一個鋼釘,用鐵絲綁住鷹架,在我們3、4樓的外牆的牆上,形狀比較不規則,鋼釘比較大,所以很容易看得出來與伊的帆布廣告是不一樣的。被告釘最多的是在3、4樓之間,因為被告在房屋的前段有作一個廣告高度到達3、4樓,寬到約30公分的看板,因為要固定所以有釘鋼釘,用木板連結,釘在我們的外牆上。這個廣告看板釘了好幾個月,看板拆除後,就已經把鋼釘除掉了,但造成很深的洞,所以颱風來的時候,水都會滲進來。鷹架的鋼釘沒有拔除,所以現場現在留下在房屋後段有鐵絲的鋼釘就是鷹架的鋼釘,另外在前段有拔除的鋼釘,也有未拔除的鋼釘,綁有鐵線是當時設置看板所留下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第89頁)。
㈡惟證人乙○○即搭蓋鷹架人員證述:長耀緻上的鷹架在前面是用落地的方式搭起的,後面是用是騰空的方式,就是用三角架搭起。落地的方式就是在地面上有一個圓盤,以組裝的方式搭蓋,到上層的時候,為了防止鷹架倒塌,所以我們會預埋鋼筋主結構裡面,然後再從主結構拉出鋼筋綁在鷹架上面固定。當時長耀緻上搭蓋也是用這種的方式來搭蓋。伊並沒有用釘鋼釘的方式來固定鷹架,所以並沒有釘鋼釘在其他的大樓的外牆上。起造人沒有指示伊要改變施工方法將鋼釘釘在鄰房的外牆上固定鷹架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證人丁○○即長耀緻上大樓設計監造的建築師證稱:依照一般建築慣例,鷹架是不需要固定在鄰房的牆壁上。因為伊有爬過很多的鷹架,知道鷹架都是從主結構體上延伸出來的。在伊的監造過程中,被告公司並沒有指示伊要變更施工慣例將鷹架借用鄰房做來支撐等詞(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證人壬○○即系爭工程工地主任亦證述:伊到職的時候,鷹架已經外架拆除了,只有剩下2樓鷹架的部份。2樓的鷹架都還在,就是環繞2樓鷹架一圈。伊有看到主結構有拉一條鋼筋出來綁在鷹架上面,鷹架上面有踏板。另外一端並沒有連結任何的建築物。帆布的部份,有部分1樓到2樓之間有帆布,有些沒有。但是不論是1樓或是2樓的鷹架都只有連接主結構沒有連接到鄰房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上開證人均證述系爭工程搭建鷹架時並無於系爭房屋外牆鑿孔及綁拉鐵絲情事。
㈢又就系爭房屋有無漏水及漏水原因為何,本院委請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該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及分析記載:1、系爭房屋次臥,原告表示在書桌下方有漏水痕跡,經現場勘查其上方之窗係因長耀緻上大樓興建後移位,由被告代為切割,原告自行安裝鋁窗,安裝後無漏水情形,故研判為安裝空窗期間風雨造成滲水所致。2、系爭房屋主臥牆面滲水處,根據原告表示距浴廁牆約65公分位置,樓地板高度130公分係漏水範圍,鑑定人員測漏水位置,約離浴廁窗邊120公分左右,與現場會勘人員至長耀緻上大樓露台,利用口徑1.5英吋水管直接噴灑該外牆漏水範圍,歷時約3至4分鐘後,發現約在樓地板上方約60公分高度有滲漏水現象。惟滲水處與該處垂直裂縫有關,該條裂紋下方屬於2樓範圍已作防水處理,而鋼釘在樓地板上方約30公分位置。3、一般牆面裂紋形成原因依一般經驗及學理可歸納如下:⑴建築材料本身之特性使然,例如水泥砂漿粉刷層體積乾縮所自然產裂縫或龜裂,水電管線或周邊裂縫等。⑵不同建材或不同時間施工之界面,可能因温度變化之熱漲冷縮變位不同,而產生裂縫、間隙等,最常發生在磚牆界面或先後施工處。⑶自然外力作用而產生建築物裂紋或損壞加大,如地震、機具施工振動等。⑷鄰地有開挖行為,造成地層下陷。本案3樓牆面裂紋應屬上述原因形成,而非鋼釘釘鑿所能造成等詞。結論則記載:1、系爭房屋主臥牆面有漏水現象,漏水原因係牆面有一條長達250公分以上之垂直向裂紋,該裂紋應與鋼釘無關。2、上開之房屋外牆裂紋應為長期熱脹冷縮、不同材質或時間之界面裂,外力如地震、鄰地開挖等可能因素造成。長耀緻上大樓施工期搭建鷹架踏板,根據業界作法係預埋13mm或16mm鋼筋於各層結構體,方能抵抗外力,不太可能使用鋼釘固定,鋼釘係一般廣告業固定輕型看板如帆布等固定用等語,有鑑定報告書可稽。
㈣由上開鑑定報告可知,系爭房屋縱有外牆龜裂及內部滲漏水之現象,亦與原告所主張被告在系爭房屋外牆以鋼釘鑿孔無涉,故原告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工程性損害回復原狀所需之修復費用及非工程性損害即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共計50萬元及利息,要屬無據,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