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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0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043號

原告
永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乙環工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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