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
聲請人即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於原告對被告提起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給付票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給付票款之訴,惟被告之董事長鄭經成已於95年12月25日死亡,被告公司登記之董事呂理安實非被告公司董事,另一董事賀照芬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457號偽造文書案件通緝中,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37692號民事簡易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通知書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被告公司監察人甲○○為原告對被告提起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給付票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