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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186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86號

上訴人
双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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