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9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世商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商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