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烏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丙○○等人間聲請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價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明聲請返還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系爭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