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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3號

聲請人
久元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貨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1,469,728元x新臺幣匯率33.542(依臺灣銀行民國98年1月1
5日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49,297,617元(美金1,469,72
8元x新臺幣匯率33.542=新臺幣49,297,616.5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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