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63號
- 原告
- 昱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楷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汎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喆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乙○○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