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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原告
甲○○
被告
成龍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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