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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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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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