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優勢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