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