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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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