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加三律師
- 被告
- 聯一牛排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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