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勞簡字第 15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己○○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英美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勞簡字第 153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 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佳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等分別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等主張略以:原告等人分別受雇至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公司竟自民國(下同)97年 7月起積欠原告等新資,並於同年12月31日歇業,積欠原告等各如附表所示薪資。原告等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98年 5月25日府勞二字第 09833028101號函認定被告公司歇業屬實,且有原告等薪資明細表等文件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物,堪認其主張真實,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等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100元合 計 5,620元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姓名  │金額(新台幣)  │
    ├──┼────┼────────┤
    │ 一 │ 己○○ │  170,286元     │
    ├──┼────┼────────┤
    │ 二 │ 丁○○ │   18,006元     │
    ├──┼────┼────────┤
    │ 三 │ 戊○○ │   78,509元     │
    ├──┼────┼────────┤
    │ 四 │ 丙○○ │   37,886元     │
    ├──┼────┼────────┤
    │ 五 │ 乙○○ │  108,739元     │
    └──┴────┴────────┘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