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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王幸華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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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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