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王幸華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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