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公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3,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