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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6號

上訴人
公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3,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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