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