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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年資結算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管靜怡

上訴人
三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年資結算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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