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