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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原告
甲○○
被告
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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