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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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