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468號原 告 甲○○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馬紹霖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路207號12樓之1、被告乙○○住所地在臺南縣永康市○○○路62號之15,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埔里鎮○○路○段398號前,依前開規定, 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