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金鼎櫥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73號原 告 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金鼎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前開庭期前七日就被告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所具之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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