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73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櫥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