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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裕誠水產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86號 原   告 裕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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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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