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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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