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胡隆海即清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