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東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誤植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67巷30號,嗣經電話更正為「基隆市○○路67巷30號」,有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