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東南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誤植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67巷30號,嗣經電話更正為「基隆市○○路67巷30號」,有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