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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張嘉芬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8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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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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