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8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