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上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134號原 告 上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乙環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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