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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震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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