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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謝明珠

原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惠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143號2樓之2,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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