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小字第89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明輝張明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漢物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創神話國際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小字第896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桑子樑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3,08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73,0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1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85號5樓商務中心807號房,約定每月一日給付租金新台幣(以下同)24,900元(含服務費6000元),及每月使用消費商務中心軟硬體設備之消費費用(每月月底結算消費總額),詎被告於97年10月9日表明欲即日起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惟因被告未按合約約定於二個月前向原告提出書面通知,原告經考量之後同意於同年11月起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按合約約定給付相當於月租金1.5個月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補足優惠折扣差價費用,共計73,080元,詎屢經催討,被告均藉詞不予理會,爰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未積欠原告租金,伊係因屢遭小偷才提前終止租約,且上開租賃均約並非依公司所簽訂,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大瀚國際商務中心辦公室租借備忘錄、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之身分證、存證信函、合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合意終止租賃費用明細各一件及大瀚國際商務中心會計科目明細表(對帳單)三件為證。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上開租賃契約書業經兩造蓋章用印,且被告亦依約交付三期租金,為兩造所不爭,被告更自承係將公司大小章交付一「劉先生」者持與原告訂定租約等語,足見係被告授權訂定租約無疑,自應同受上開租約條款之拘束。而依上開租約第11條第㈡項第⒉點之約定,乙方(按即被告)如需提前終止契約,除支付1.5個月租金為違約金外,尚需補足優待折扣差價之費用,並經原告考量之後同意於同年11月起終止契約,並計算被告按合約約定給付相當於月租金1.5個月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補足優惠折扣差價費用,共計123,518元,扣除被告所給付之押金36,000元後,被告另給付14,438元,尚不足73,08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73080),亦經被告提出合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合意終止租賃費用明細各一件及大瀚國際商務中心會計科目明細表(對帳單)三件,由兩造蓋章確認可稽,被告自不得諉為不知,是原告請求提前終止契約後之相當於月租金1.5個月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補足優惠折扣差價費用等,於法自無不合。綜上,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所辯則均無可取。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