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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小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小字第2號

原告
佳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敏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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