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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原告
博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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