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 原告
- 勝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忠信律師(補正委任狀)
- 複代理人
- 吳祝春律師
- 被告
- 印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再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7年9月5日廢止登記,公司負責人應為清算人,惟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僅記載被告公司原董事長姓名,並未表明該董事長即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原告所列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不無疑義,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