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紹育即京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