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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紹育即京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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