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潘中義即中義消防器材行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99年3月4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