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大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告
-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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