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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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