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鍾華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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