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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04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040號

原告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當庭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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