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乙○○、丁○○
- 原告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040號原 告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 日當庭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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