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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豪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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